長春電子科技學院
本科生赴國(境)外交流學習管理辦法
為進一步推進我校人才培養(yǎng)的國際化水平,全面提高人才培養(yǎng)質量,鼓勵在讀本科學生赴國(境)外高校交流學習, 規(guī)范我校赴國(境)外交流學習的本科學生相關管理工作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交流形式
(一)本科學生赴國外和港澳臺地區(qū)高校進行校際交流,學習期限根據不同的交流項目確定,出國形式包含國家公派、單位公派、自費留學、合作辦學、校際交流。
(二)參加校際交流的學生在對方學校學習期間,我校保留其學籍。
二、選拔條件、范圍、程序
(一)選拔赴境外高校進行校際交流學生的基本條件:
1.德智體全面發(fā)展,綜合素質測評優(yōu)良;
2.必修課成績合格,學業(yè)成績優(yōu)良;
3.符合交流項目規(guī)定的其它要求;
4.無違紀處分記錄。
(二)根據每年校際交流項目的名額和專業(yè)要求等,由學生本人向外事外聯處提出申請,填寫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出國(境)交流項目申請審批表》,附本人成績單,所在學院推薦,教務處簽署意見,外事外聯處和有關學院參加組織選拔工作,報學校領導批準,經對方學校同意,由外事外聯處負責派出事宜并辦理有關派出手續(xù)。
三、學籍管理
(一)學生離校前2周須到教務處辦理保留學籍手續(xù),填寫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》,填寫相關信息并本人簽字確認,所在學院負責領導簽字蓋章后,提交教務處。
(二)返校后兩周內(遇假期順延)按學校規(guī)定辦理復學手續(xù),填寫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復學申請表》,填寫相關信息并本人簽字確認,學院負責領導簽字蓋章后,提交教務處。
四、課程選修、學分認定與成績記載
(一)學生攜帶個人的《專業(yè)培養(yǎng)方案》,到對方學校后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,根據我校專業(yè)教學計劃認真制定銜接的課程修讀計劃。回校需帶回在對方學校學習課程的課程簡介(教學大綱)、教學時數、學分數、課程成績等有關證明材料(以上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),并填寫《長春電子科技學院赴境外校際交流學分認定表》,經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和轉換后報外事外聯處審核,審核無誤后報教務處和外事外聯處歸檔。
(二)學生在對方學校若所修課程與我校本專業(yè)必修課程內容相同或相近,我校承認其在對方學校所修課程的學分。
(三)若我校本專業(yè)中無相應課程,且在我校培養(yǎng)方案中沒有課程可以互認的,課程性質認定為專業(yè)選修課。
(四)若在我校已獲得過該課程的學分,課程性質認定為我校的公共選修課。
五、學生管理
(一)加強對學生的行前教育,由教務處、外事外聯處、學生處并邀請市內相關主管單位召開赴境外行前教育會。
(二)學生在境外期間的學習、生活由其所在學院負責監(jiān)控,做好在外期間的管理和監(jiān)控。
(三)學生在對方學校學習期間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對方學校的校規(guī),接受對方學校的管理。
(四)學生處負責對赴臺灣學習學生獲獎情況進行認定,并結合在臺灣期間的學習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。
(五)在校際交流學習期間要求離開當時所就讀學校的學生,須征得我校和當時所就讀學校的同意。
(六)學生如中途放棄校際交流計劃,須事先向雙方學校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可提前返校,辦理復學手續(xù)后繼續(xù)原專業(yè)課程的學習。
(七)學生在對方學校學習期滿應履行協議規(guī)定按時回校,不得擅自延長或轉往其它地區(qū)或國家。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六、費用
學生須按協議書規(guī)定交納學費和其它相關費用。
七、附則
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,由外事外聯處、教務處、學生處共同負責解釋。
外事外聯處
2024年3月28日